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省市监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饮料、糖果制品、糕点、豆制品和餐饮食品等7类食品747批次样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东莞市大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家家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排,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曝光电话12345或12315,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星雅水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花都区绿蜻蜓饮用水厂生产的景芙山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广州市味稻喜宴饮食有限公司销售的酸菜,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韶关新华南路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锦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酥, 近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样品730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八)广州市禧上禧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盘。

(七)中山火炬开发区新兴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东莞优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香奶酪烧和流心榴莲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广州市花都区新雅桔水坊水店销售的标称广州金羊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泉说雅宝包装饮用水。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

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抖客网, 三、其他指标问题 (一)韶关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南雄市珠玑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妃酥, 广东省市监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侦查处理,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水展气高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白云区华富饮用水厂生产的长寿山泉包装饮用水,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 (六)肇庆市端州区华盛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德庆县联丰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紫淮山花生软糖,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三)佛山市粤福楼饮食店销售的酸菜,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及其他指标等问题,不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

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 点击下载: 附件1-15.zip 1.本次抽检依据和抽检项目 2.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糖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糕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8.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糖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5.关于部分抽检项目的说明 广东省市监局 2023年9月8日 , 特此通报。

(四)广州市白云区永平吉祥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申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奥金包装饮用水, (二)江门市蓬江区荣泰商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益麦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老婆饼)和肉松味老婆饼,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和判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梅州市大埔县海棠四季贸易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中山市中邦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林风味辣椒酱,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九)惠州市千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由小蜜蜂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消毒的复用餐饮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

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开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原标题:【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内容摘要:近期,广东省市监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饮料、糖果制品、糕点、豆制品和餐饮食品等7类食品74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样品730批次、不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24912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对新人进行制止婚宴餐饮浪费提示提醒
下一篇: 电子邮箱:law@cahec.cn 传 真:010-5919143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 邮编:100125 附件:1. 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草案) 2. 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修订草案)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附件.doc